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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企税、个税的股权激励差别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5-05    人气:3265
 

一、企业所得税的股权激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1、居民企业。


2、上市公司。


3、本公司股票。


4、董、监、高、其他员工。


5、注意:


(1)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


(2)非上市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的股权激励


(一)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政策的沿革


a、折扣或补贴


〔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股票期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c、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d、股权激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七、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括号内,废止〕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e、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评价


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趋同。


但有差别。




三、分析


1、按道理,企业所得税的股权激励,与个人所得税是对应关系。


一边是工资薪金支出


另一边是工资薪金所得


2、但,实际政策上,并不完全对应。


3、企业所得税的股权激励,只限于企业职工+董监高。


个人所得税的股权激励,还包括控股企业。


4、虽然最后个人所得税的股权激励也明确规定: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但,历史传承下来的很多政策,仍然有效。


5、子公司职工(如果没有在母公司兼职),接受母公司股权激励,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所得)。


6、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中,提到了一个“股权奖励”的概念: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但是,它只局限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不能包括子公司职工取得母公司股权激励的全部情形。




四、结论


两个所得税法在体系、框架等等方面,确实存在不少差异。


这些差异,在实务中,可能会导致一些理解的不同,甚至争议。




五、建议


1、事前了解税务机关的对争议问题的态度,挺有价值。


2、事前应该可以在具体方案中妥善处理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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