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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与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策略及风险防控需保存的证据链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9-12    人气:4032
 

一、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班组长与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签订专业作业承包合同,以班组长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承包业务的相关法律责任,则以班组长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因此,承包人(班组长)必须向被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承包人室自然人,则到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普通增值税发票给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做成本;如果承包方是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则以个体工商户自行开具发票给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做成本。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班组长和包工头带领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的某一专业作业活动是国税发〔1996〕127号中所规定的“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


如果自然人班组长与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签订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成果归承包人自然人班组长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自然人班组长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即按照5%-35%的五档税率,通过劳务所在地所属省税务局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终端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签订合同适用的条件


第一、适用于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对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按照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的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代征项目部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第二、适用于既不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又不实施农民工专用账户代发或发放农民工工资或只实施农民工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但不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筑施工项目。


三、合同签订策略


通过以上税法政策分析,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与班组长、个体工商户班组长签订合同的策略如下:


第一、合同策略一:自然人班组长与劳务公司签订专业作业工种的承包经营合同+代开发票。


第二、合同策略一: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与劳务公司签订专业作业工种的承包经营合同+自行发票。


四、应收集保管自然人班组长代开发票的6项证据链


1、班组长是自然人代开发票,则必须提供以下法律涉税资料进行备查。


证据一:自然人班组长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签订的针对某一工种业务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二:自然人班组长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专业作业劳务工程量确认单;


证据三:自然人班组长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专业作业劳务工程款结算单或者专业作业劳务款支付进度审批单;


证据四:自然人班组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五:自然人班组长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和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证据六:支付给专业作业班组长或包工头的工程劳务款支付凭证或转账凭证。


肖太寿博士特别提醒:根据财税【2016】36好文件附件1的规定,自然人从事建筑劳务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建筑劳务所在地税务局,因此,代开发票时,自然人班组长必须要到工程劳务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发票,而且必须要按照自然人从事“经营所得”税目代开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标明“工程劳务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名称”,同时发票的左上角“税收分类与编码”栏填写“其他建筑服务——工程劳务”字样。


2、防控“委托班组长代领代发农民工工资”法律风险的5项举措


对于没有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实践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直接将农民欧工工资转入班组长本人银行卡,然后由班组长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现象。为了防控班组长挪用、滞留农民工工资现象,必须签订以下5项法律协议。


法律协议一:劳务公司与班组长本人签订“劳务公司委托班组长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


法律协议二:班组长与工地项目部所有农民工共同一致签订“代领工程项目劳务款委托书”;


法律协议三:班组长与劳务公司签订“班组作业人员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法律协议四:班组长与劳务公司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


以上操作策略要实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班组长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班组长在劳务公司拿工资和年终奖;二是班组长是劳务公司老板信任的人。


3、班组长是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则必须提供以下法律涉税资料进行备查。


证据一:个体工商户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签订的针对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二:个体工商户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专业作业劳务工程量确认单;


证据三:个体工商户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专业作业劳务工程款结算单;


证据四: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专票或普票),在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标明“工程劳务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名称”,同时发票的左上角“税收分类与编码”栏填写“其他建筑服务——工程劳务”字样。


证据五:支付给个体工商户的工程劳务款支付凭证或转账凭证。


特别提醒:要求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申报增值税和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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