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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新政把握两个要点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18    人气:68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实务中,需准确把握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新政的两个要点。


  一、准确把握政策适用主体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的重要举措之一,适用于特定行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3号公告的政策适用主体为先进制造业企业。这一政策适用主体,既不同于加计抵减政策最初出台时所适用的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也不同于此前出台的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政策,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先进制造业。


  43号公告对先进制造业有特别界定,该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是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二、准确把握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及申报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加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需要注意的是,加计抵减额与进项税额存在本质区别,不能混淆两者概念。按照加计抵减政策所计算出的加计抵减额,不同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是直接抵减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说,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加计抵减额直接抵减应纳税额,所以“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进项税额×5%)”并不等同于“进项税额×(1+5%)”。在增值税申报表填列中,加计抵减额与进项税额有不同的填报路径。


  进项税额,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归集填报。《附列资料(二)》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的“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并区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分别填入“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和“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


  加计抵减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四)》)第二部分的第6至8行,其中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视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与主表“第11栏-第18栏”,即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的比较结果填列。区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分别填入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和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并对应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数据。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即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时,需考虑《附列资料(四)》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即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区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分别计算第11栏“销项税额”“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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