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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的政策解析
来源:安徽金惟信华    发布日期:2020-05-28    人气:862
 

一、销售货物、应税劳务适用的放弃免税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综上可知:


  1、放弃免税适用的纳税主体: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2、放弃免税适用的征税对象:销售货物、应税劳务。


  3、放弃免税后的要求:


  1)只明确放弃免税,并不包括放弃减税;


  2)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某一销售对象放弃免税。


  该纳税人的所有免税项目,均应放弃免税。


  4、放弃免税时的程序。书面声明上报备案、备案次月按规纳税。127号更为重要的潜台词,应享受而不享受的,即视为放弃,就必须备案。


  但是,自2020年5月1日起,税务总局9号公告改变了规则,应享受不享受的,不视为放弃,可以延续应税,可以随时选择免税;选择免税后,再放弃免税而应税的,才属于放弃免税权,且只能在36个月后才可选择免税。


  5、放弃后的进项抵扣。免税期内购进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应税劳务,不得抵扣。


  以上仅指免税期的货物、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而免税期购进的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仍可按其账面净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适用的放弃免税、减税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综上可知:


  1、放弃免税、减税适用的纳税主体: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2、放弃免税、减税适用的征税对象:营改增业务涉及的税目。


  36号明确指的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仅指营改增的业务。


  思考:如果该纳税人既有原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又有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免税减税项目,该如何来适用放弃免税减税的规定呢?


  3、放弃免税、减税后的要求:


  1)放弃免税、减税。原增值税相关规定只能放弃免税,营改增相关规定可放弃免税和减税;


  2)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与原增值税规定一致;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类放弃免税、减税。


  原增值税相关规定不得选择部分放弃,如放弃免税,则该纳税人的所有免税项目及销售对象均应放弃免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应是指某一类应税行为,而不是某一个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两类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可以单独对其中一类应税行为选择放弃。因为36号并未明确不得选择某一类应税行为单独放弃免税、减税。但是,也不能对某一类应税行为中的某一个应税行为业务来选择放弃。


  这是与原增值税相关规定的明显区别。


  小结:


  A.原增值税的放弃免税权、营改增的放弃免税减税权,主要有这四份文件,实务执行中要区分原增值税与营改增来分别适用。


  B.在需要出具执法文书时,应引用以上文件予以执行。与以上文件规定有明显违背的,任何层级的解读和答复不得参照,其只能作为争议问题自由裁量的参考。


  C.原增值税的放弃,明确了该纳税人要放弃全部免税;营改增的放弃,并未明确全部放弃。


  D.原增值税的放弃需要报告备案;营改增的放弃不需要备案,但自2020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放弃营改增免税减税的需要备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原增值税免税权的需要备案,放弃营改增减税免税的权仍不需备案。


  三、2020年新规定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9号公告只针对一般纳税人。


  2、出台免税减税政策而暂不享受的,延续应税后,在免税减税期内,可随时选择免税减税。包括原增值税、营改增业务的一般纳税人。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的,前期不需备案。自2020年5月1日起需要声明、备案。仅指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仍不需声明、备案。


  4、有观点“对于放弃增值税减免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一样的”,认为一般纳税人要备案,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备案。


  这是不全面的,应先区分原增值税的免税项目与营改增的免税减税项目。放弃原增值税的免税权,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均需报告、备案。


  四、往期解读对照分析


  1、按类放弃免税的准确解答。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


  18.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2、值得商榷的解答:可以对某一个应税行为放弃?如果能对某一个应税行为选择放弃,为何36号要规定一经放弃36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6.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务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3、意味深长的解答:适用13号的必是小规模纳税人;未明确是原增值税还是营改增应税业务,即解答为不需声明,显失妥当;放弃减免税不影响其他增值税优惠是何意思?既然是“其他”,就不是放弃减免税那类项目的增值税优惠。同时可推理,选择放弃的那类项目,就是全部放弃,而不能对某一笔开具专票。可是,如此理解,又与第十期第6问自相矛盾。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21.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4、明确了一个点:一般纳税人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对其中一笔选择放弃或应税。


  这些解答中,是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区别对待,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的可以就某一笔开专票应税,而一般纳税人只能全部免减或全部应税。可是,前述四份文件并没有区别对待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文件依据在哪里?


  9号公告是专门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但是,9号公告只是明确了选择免减的起始时间和声明备案,只是程序性问题。


  剪不断、理还乱,不如不理。好在只是针对疫情防控的解答。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


  18.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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