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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实务处理
来源:安徽金惟信华    发布日期:2020-09-21    人气:12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前期对该政策已有诸多解读和探讨,实务中仍有一些特殊情形值得关注,本文作以简要分析,行笔匆忙,多有不妥,欢迎斧正。




一、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


因为39号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只是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二、加计抵减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的抵减,优先对加计抵减额在增值税主表19栏计算税款时自动减去,税控设备抵减反映在主表的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年度,对于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享受免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原本2年9个月的加计抵减政策,相当于中断减少一年。


1、2019年度已计提加计未抵减的,可以结转至2021年。


2、如果兼营其他应税项目,并且生活服务销售额(免税)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部分应税项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仍可加计15%。




例1. 从事餐饮的一般纳税人甲公司,2019年度餐饮销售额超全部销售额55%。2020年度,餐饮销售额600万,销售货物200万,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餐饮的进项税额20万,直接用于销售货物的进项税额15万,难以分清的进项税额3万。


甲公司2020年、2021年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20年度,餐饮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因为不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销售货物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5.75万元[15+3*200/(200+600]),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期间免税值得关注的是,免税期间的购进可能推迟至免税期满后取得专票,实务中难以控管。




四、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例2. 2020年9月,乙公司进项转出10万,上期留抵10万,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1万,无其他业务。则,9月的加计抵减额为-1万。


1、加计抵减额负数,只能冲减后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2、如在政策到期后的衔接期,出现大量红字专票,就有可能通过购货退回等合法理由开票冲红来获取加计抵减额。


3、“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的规定,明显不够严谨。对于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期之内的购进,政策到期后退货冲红等情形的,应对已加计且实际抵减的税额,予以补税。




五、同时兼营有即征即退项目的,即征即退项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是,既要分别对即征即退项目单独核算进销项等,也要单独计提、抵减、调减和结余该项目的加计抵减额。




六、疫情期间新投资的生活服务业,应放弃免征优惠。


例3. 丙酒店一直只从事餐饮、住宿服务,2020年7月竣工验收一栋楼,1-7月享受免税;8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9月取得该栋楼的建筑服务专票,金额5000万元,进项税额450万元。折旧年限20年。


1、丙酒店进项税额450万元能否抵扣?


2、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67.5万元?


3、2023年丙酒店分立为丁餐饮公司、戊住宿酒店,各占该楼一半面积,丁为一般纳税人,戊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该栋楼的进项税额有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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