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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享受免税优惠,需要看环节!业务环节影响纳税!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7-29    人气:954
 

请问一


郝老师,外购的蔬菜销售给客户,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复:


是的,蔬菜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参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免征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请问二


郝老师,外购的鸡蛋销售给客户,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复:


是的,鸡蛋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参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请问三


郝老师,外购的饲料销售给客户,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复:


是的,外购免税饲料后对外销售,也可享受免税待遇。也就是说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参考一: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请问四


郝老师,外购的图书销售给客户,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复:


是的,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请问五


郝老师,外购的农机销售给客户,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复:


是的,农机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请问六


郝老师,外购的卷烟零售给客户,是否还要征收消费税?


答复:


不需要了。卷烟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两次征收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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