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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与饲料产品的简析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07    人气:1014
 

甲粮食加工企业,外购稻谷加工,其销售加工后的糠麸,能否按单一大宗饲料予以免征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有的看到121号列举了糠麸,就认为糠麸必然可按饲料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这是误解。


糠麸能作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主体,是饲料生产企业,而非一般加工企业。




一、甲企业加工后形成的糠麸属于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购进稻谷加工后的大米、糠麸等,属于农业产品,适用低税率9%,但不属于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


2、假设甲企业是粮食种植企业,自行加工其种植的稻谷,加工后的大米、糠麸仍属于农业产品,可按自产自销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假设甲企业是饲料生产企业,如果是购进稻谷加工形成的糠麸,可适用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是种植企业自产自加工自销的糠麸,即可以按自产自销农业产品(按农业产品对应编码开票)、也可按饲料产品(按饲料产品对应编码开票)免征增值税。


思考:假设甲企业是粮食加工和饲料生产企业,如果是购进稻谷加工大米、糠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的,糠麸可否按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如可以,在同一扣除标准下,与单一的粮食加工企业糠麸应税来对比,显失公平。


各企业生产工艺不同、管理水平不同、生产交易环节不同,核定扣除采取一个统一的单耗、且无法控制购进单价,是一个掩耳盗铃的方法,应尽快废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二、什么是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产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国务院令第266号)规定,“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1、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2、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后,还要按标准、规范进行生产。


3、如果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违规生产销售,能否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4、如果未按标准生产,饲料产品不合格的,能否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5、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条件,要取得产品合格证,产品要实质上合格。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规定,2018年12月28起,不再提交《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6、征管实务操作要点:合格的企业+合格的产品;可不需看企业生产许可,因为不是合格的企业,无法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即便有产品合格证明,税务机关也可对其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是否实质合格,提出疑义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予以检测确定。


问题1:如果对某一批产品经检测不合格,是仅对该批产品不予免征,对其前或其后不同批次的产品如何处理?


问题2:“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应尽量减少此类含糊的表述,实务执行难以精准执法。是否应提交风控、稽查部门处理?是否应提交农业部门等行业资格、产品质量等主管部门来纠正?


问题3:因故意造成饲料产品不合格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是否为偷税?如不是主观故意造成的,又该如何依法处理?




三、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演变


1、财税[2001]121号(部分有效),2001年8月1日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国税发[2003]114号(全文废止),2003年10月起,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应由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取消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3、国税函[2004]884号(部分有效),2004年7月,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2018年12月28日起,不再提交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2018年12月29日起,废止国税发[2003]114号;废止国税函[2004]884号第一条。


虽经多年多次的修订、废止,但是没变的:是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仍要办理纳税申报;仍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且饲料产品质量合格;税务机关不再审批、不再备案合格证、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供形式资料,但应对其进行实质性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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