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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工资能否作为计算14%福利费基数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26    人气:5027
 

问题背景


税务师小明为创意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


创意公司设有员工食堂,食堂人员的每年工资约100万元。创意公司包括食堂人员在内的工资薪金2000万元。


职工福利费支出中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0*14%=280万元


创意公司按280元计算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




小明问创意公司的会计:


食堂人员工资本身就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反过来又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这不是矛盾了吗?


应该将食堂人员的工资剔除后,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础。


(2000-100)*14%=266万元




会计说:难道食堂人员的工资不属于工资薪金吗?


为什么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14%?


多数企业不都是这样子计算的吗?


食堂工资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吗


为了反驳创意公司的会计,小明要找到”工资薪金总额“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推出:


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


职工食堂的人员工资薪金属于职工福利费


所以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食堂人员工资薪金。




因此,创意公司应将食堂人员工资剔除后,以1900万元为基数计算职工福利费。


其他福利部门的人员工资同理,不再重复。


员工福利怎样税前扣除


创意公司的会计仍然不服气:发给员工的补贴,很多属于职工福利费,可是要作为 ”工资、薪金所得“ 交个人所得税,然后又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这不也是矛盾吗?




企业发给员工的福利,不管是实物还是现金,全部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集体不可分割非现金福利除外)。但是,这些福利,缴了个税,却又不能全部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是要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即是,虽然缴了个税,但是仍然可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如,创意公司为员工发放如下福利:


车辆补助、餐费补贴、通讯费补贴、节日福利、生日礼物、其他不固定福利


其中车辆补助每月100元,餐费补贴每月200元,通讯费补助每月200元,列入了工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税务处理如下:


1、创意公司发放的这6项福利,员工全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车辆补助、餐费补贴、通讯费补贴,这三项可以纳入工资薪金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节日福利、生日礼物、其他不固定福利,这三项纳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在线访谈录》


问:企业发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都要如数纳入当月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如果此项费用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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