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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解:会计准则“负债的计税基础”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26    人气:767
 

一、会计准则“负债的计税基础”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定义说了些什么?


1、用逗号分成两部分


2、第一部分,“负债的计税基础”,这是需要定义的概念


3、第二部分,“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其实是一个公式: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4、这个定义涉及的几个概念,需要认真梳理一下




三、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会计准则中有关“负债的账面价值”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十四条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会计准则规定的“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三)比较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的账面价值”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 中:


“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中: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四、未来期间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第二款: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五、可予抵扣的金额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2、《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六、分析


1、“未来期间”是按年度划分。


2、会计年度和企业所得税年度一致


3、再注意一下:


“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1)这个“未来期间”,是按照年度确定的期间。


(2)当年度“可予抵扣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4、负债的计税基础,其实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定义。


“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5、往往是:


(1)每一项资产的增加,同时伴随负债的增加


(2)每一项费用的发生,同时伴随负债的增加


6、“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可予抵扣的金额”之间,这是一种怎样的配比关系?


或者说,怎样确定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


7、“负债的账面价值”,可理解为“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其实,使用“账面金额”可能更贴切。


“负债的账面价值”,由于存在债权人,应该比较清晰准确,金额也比较稳定。


8、会计准则定义的“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


其实是把“计税基础”分成了两类。


“计税基础”的概念,仍然没有定义。




七、“计税基础”概念,在企业所得税中的运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1、“债务计税基础”,应该指“负债的计税基础”。


2、“债权计税基础”,应该指“资产的计税基础”。


3、这里又出现了一个对应关系:


(1)本企业的“债权计税基础”,可能对应着对方企业的“债权计税基础”


(2)反之,本企业的“债权计税基础”,可能对应着对方企业的“债务计税基础”




八、结论


今天先写到这里。


我理解这个计税基础,非常困难。


我怀疑,会计准则的概念上出了问题。


会计准则没有定义“计税基础”,税法也没有定义“计税基础”。


但财税[2009]59号文件中,有些事项,基本上直接由“计税基础”来确定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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