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安徽金惟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13805608892 15956579195
常见问题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常见问题
辨识:各种各样的“税款征收方式”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1-17    人气:4699
 

一、本来想聊一下核定征收为什么会成为逃避税的重灾区。


结果发现,写不动。


今天还是感觉非常沉重,还是写不动。


就把相关资料,再罗列一下,供同好参考。




二、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为什么要把税款征收方式彻底放开?




1、对税款征收方式,没有任何限定了。


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2、以前是有明确规定的(已修订、已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年第123号):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8号 ):


“第二十条 税款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具体确定。主要方式有: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


3、我分析它的原因是:


(1)大背景


国家从经济体制改革,到市场经济的建立。


(2)税收征管改革


以纳税人申报为主体,增值税发票,电子发票,数字税务、智慧税务。


(3)新技术革命的背景


会计电算化,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数字经济。


(4)基于以上因素,税款征收方式也在剧烈变动中,无法定型。




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混在一起


例如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法规执行:”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四、辨识:各种各样的“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这是主流的征收方式。但没有人来规范定义。


很多情况下,甚至被认为是与“核定征收方式”对立的唯二方式:不是核定征收,就是查账征收。


2、核定征收


似乎除了查账征收,就是核定征收。


其实没有这么简单。核定征收自己,也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


(1)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2)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3、定期定额


定期定额似乎就是上面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定额征收”。


其实不然。


例如: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 ):


“第二条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


4、查定征收


“查定”,这是一个专用词。


查定生产能力。按照“查定”的生产能力确定、征收税款。


5、查验征收


“查验”,也是专用词。


比如海关,属于典型的“查验”。


根据查验结果,确定、征收税款。


6、代收


《车船税法》: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7、扣缴 (注意,实体法中没有“代扣”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


(1)法定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指定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8、代征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9、委托代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0、代扣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1、税收保全


12、强制执行


13、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14、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这也应该算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吧。




五、疑问


“以票控税”,是不是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 ):


“要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六、展望


智慧税务会解决一切问题。



安徽金惟信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各类企业提供财务审计、高企专审、资产评估、税务鉴证等专业资格的财税服务。

合肥高企审计

联系我们
安徽金惟信华会计师事务所
电话:0551-65390390
联系人:王会计
手机:13805608892 15956579195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2011室
金惟信华 安徽金惟信华会计师事务所 Anhui Jin Weixinhua Accounting Office 咨询热线:13805608892 15956579195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2011室
扫一扫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17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安徽金惟信华会计师事务所   皖ICP备20008080号-1
    公网安备:皖ICP备20008080号-1   技术支持:拓野网络   金惟信华诚信网站